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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4,家簡,73
【裁判日期】 1051130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家簡字第73號
原 告 黃○○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李黃○○
訴訟代理人 陳○○
被 告 黃○○
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
被 告 黃○○
黃○○
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
被 告 黃○○
魏黃○○
黃○○
黃○○
黃○○
黃○○
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
被 告 黃○○
鄧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10月31日宣判,本院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黃○之遺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第
108626號執行事件之拍賣所得價金四十八萬四千四百五十二元,
由兩造依附表應繼分比例分配拍賣價金。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並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繼承人黃○於民國68年7月25日死亡
,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2筆土地,其中編號1所示土地業經鈞
院103年度訴字第863號民事判決准予變價分割確定在案,而
其全體繼承人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應繼分比例詳如附表
二所示,因兩造就被繼承人黃○所遺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
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又查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依遺產分割請
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李黃○○、黃○○、黃○○、黃
○○、黃○○、黃○○等人就其被繼承人黃王○○所遺公同
共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按應繼分比
分割。本院民國105年10月31日判決(下稱前判決),僅諭
知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應繼分比例分割,就原告請求兩
造就被繼承人黃○之遺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
第108626號執行事件之拍賣所得四十八萬四千四百五十二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部分分配價金,漏未裁判。故
前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繼承人黃○遺產中編號1所示土地
,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第108626號執行事件
之拍賣所得四十八萬四千四百五十二元部分,兩造依附表二
應繼分比例分配拍賣價金,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至於其
餘如前判決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遺產,仍依前判決主文所示
方式分配,併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附表
┌────┬─────┐
│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李黃○○│ 2/25 │
├────┼─────┤
│黃○○ │ 2/25 │
├────┼─────┤
│黃○○ │ 2/25 │
├────┼─────┤
│黃○○ │ 1/25 │
├────┼─────┤
│黃○○ │ 1/25 │
├────┼─────┤
│黃○○ │ 2/25 │
├────┼─────┤
│黃○○ │ 1/15 │
├────┼─────┤
│魏黃○○│ 1/15 │
├────┼─────┤
│黃○○ │ 1/15 │
├────┼─────┤
│黃○○ │ 1/15 │
├────┼─────┤
│黃○○ │ 1/15 │
├────┼─────┤
│廖○○ │ 1/75 │
├────┼─────┤
│黃○○ │ 1/75 │
├────┼─────┤
│黃○○ │ 1/75 │
├────┼─────┤
│黃○○ │ 1/75 │
├────┼─────┤
│黃○○ │ 1/75 │
├────┼─────┤
│鄧黃○○│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