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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92,破,33
【裁判日期】921226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周春霖律師
右聲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宣告乙○○破產。
選任許博堯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劉文斌原係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中鋼鐵公司)
    之負責人,於經營期間因資調度之需,由聲請人向台灣省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權分行借款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向民間陳昇陽、甲○○分別借款三百萬元、五百
    萬元供週轉,並於劉文斌向泛亞銀行借款一億一千九百萬元時任連帶保證人,而劉文斌
    對於大中鋼鐵公司所負債務十八億三千一百三十萬元,亦由聲請人提供聲請人所有之東
    尼、友中、榮周公司之股票予債權人大中鋼鐵公司為擔保,是聲請人所負一般債務額為
    五千八百萬元、保證債務額為一億一千九百萬元、擔保債務額為十八億三千一百三十萬
    元,而聲請人之資產有股票市價約為六百七十八萬一千七百五十九元、土地四筆價值二
    百十四萬五千元,合計資產為八百九十二萬六千七百五十九元,聲請人顯然不能清償債
    務,為此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破產人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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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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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姓名│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處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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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博堯律師    │00-00000000       │台中縣豐原市○○路一一四巷十五號二樓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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