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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
【裁判字號】92,破,33 【裁判日期】921226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周春霖律師 右聲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宣告乙○○破產。 選任許博堯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劉文斌原係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中鋼鐵公司) 之負責人,於經營期間因資調度之需,由聲請人向台灣省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權分行借款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向民間陳昇陽、甲○○分別借款三百萬元、五百 萬元供週轉,並於劉文斌向泛亞銀行借款一億一千九百萬元時任連帶保證人,而劉文斌 對於大中鋼鐵公司所負債務十八億三千一百三十萬元,亦由聲請人提供聲請人所有之東 尼、友中、榮周公司之股票予債權人大中鋼鐵公司為擔保,是聲請人所負一般債務額為 五千八百萬元、保證債務額為一億一千九百萬元、擔保債務額為十八億三千一百三十萬 元,而聲請人之資產有股票市價約為六百七十八萬一千七百五十九元、土地四筆價值二 百十四萬五千元,合計資產為八百九十二萬六千七百五十九元,聲請人顯然不能清償債 務,為此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破產人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F0; ~T40: ┌───────────────────────────────────────┐ │附 表 │ ├───────┬─────────┬─────────────────────┤ │破產管理人姓名│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處 所 │ ├───────┼─────────┼─────────────────────┤ │許博堯律師 │00-00000000 │台中縣豐原市○○路一一四巷十五號二樓之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