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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 裁判書 -- 民事類 |
【裁判字號】91,豐簡,766 【裁判日期】920818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七六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蕙姿 林滿惠 被 告 丙○○○住臺中.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依臺中縣政府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府地測字第○ 九二○一八○○六二號函辦理更正地籍資料結果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法律關係應由法院以外之機關, 確定其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就系爭土地之界址所生爭議,因系爭土地經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 所以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豐地測字第○九二○○○三六一三號函通知兩造 協議不成立,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擬依法更正地籍資料,並經臺中縣政府以九 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府地測字第○九二○一八○○六二號函得以辦理撤銷原處分 及更正地籍資料,現正由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處理中,有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九 十二年八月五日測籍地字第○九二○○一○二六八號函、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豐地測字第○九二○○○六四○八號函附卷可參。按相鄰 兩土地間,其具體界址何在,我國民法未有明文,是如有圖地相符之地籍圖可稽 ,固以地籍圖為準,惟地籍圖如不精確,則應秉持公平之原則,依下列判斷經界 之資料為主,合理認定之,即鄰接各土地之買賣契約或地圖(實測圖、分割圖 、分筆圖)。經界標識之狀況(經界石、經界木、木樁、基石、埋炭等)。 經界附近佔有之沿革(房屋、廚房、廁所、自來水管、水溝之位置及系爭土地之 利用狀況)。登記簿面積與各土地實測面積之差異(參閱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 會發行,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六)第一九五頁)。是兩造系爭土地之地籍資料為何? 確有影響於確認兩造界址之裁判,本院認於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更正地籍資料 結果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