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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101,沙家小,3 |
【裁判日期】 | 1011018 |
【裁判案由】 | 分割遺產 |
【裁判全文】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沙家小字第3號
原 告 OOO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蕙姿
被 告 OOO
OOO
被 告 OOO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OOO
被 告 OOO
OOO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OOO
被 告 OOOO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OOO
OOOO
OOO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兩造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予以分割,按如附
表一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訴訟費用由原告與與被告各依附表一應繼分比例表所示之比例負
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皆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OOO於民國 年 月 日死亡,兩造同為被繼
承人OOO之全體繼承人,O年 月O日經臺中市稅捐處
核定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惟附表二所示6項財產未經分配
,爰請求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被告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等人具狀表示,同
意分割被繼承人OOO遺產,並同意原告所提出出之分割方
案等情。其餘被告則未其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
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
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
條及第1141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OOO於O年 月O日死亡,兩造同為
被繼承人OOO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被
繼承人OOO尚遺有附表二所示未分配遺產,業據其提出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清證明、存款餘額證明
、臺灣OO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資料表、股票持有
證明、臺灣OO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分資料表、持有
股分證明書、本院O年度O字第101號裁定等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查
被繼承人OOO與其妻蔡OOO有子女 人,其妻於O年
月O日死亡,是OOO於O年 月O日死亡時,第一順位
繼承人為其子女OOO(O年 月 日死亡、由子女OOO
、OOO、OOO代位繼承、次女OOOO年 月O日被
收養無繼承權)、OOO(O年 月O日死亡、由子女
OOO、OOO繼承、三男OOOO年 月O日死亡無繼
承權)、OOO(O年 月O日死亡、由子女OOO、O
OO、OOO代位繼承、長男OOOO年 月 日死亡無繼
承權)、OOO、OOOO(O 年O月 日死亡、配偶O
OO、子女OOO、OOO、OOO、OOO、OOO繼
承)、OOO、OOOO、OOO、OOO、OOO繼承
,渠等之應繼分即如附表所示。
(三)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
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
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
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
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
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
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
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
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
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參照)。
(四)本件被繼承人OOO遺有如附表二所述尚未分配之遺產,
揆諸上開規定,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
共有,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
定,而兩造就上開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
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
遺產,自屬有據。而原告主張上開遺產應由兩造依如附表
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被告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等人具狀表示,同意分割被繼承人OOO
遺產,並同意原告所提出出之分割方案等情。其餘被告則
未其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認依兩造如附表一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對於各繼承人應屬公平,原告之
請求,應有理由,而應准許,爰分割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第80條之1及第85條第1項,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630元
,並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
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
兩造依如附表一所示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表一:繼承人應繼分明細表:
┌──┬─────┬─────────┬──────┐
│編號│繼承人姓名│應 繼 分 比 例│備 註 │
├──┼─────┼─────────┼──────┤
│一 │OOO │十分之一 │ │
├──┼─────┼─────────┼──────┤
│二 │OOO │三十分之一 │ │
├──┼─────┼─────────┼──────┤
│三 │OOO │三十分之一 │ │
├──┼─────┼─────────┼──────┤
│四 │OOO │三十分之一 │ │
├──┼─────┼─────────┼──────┤
│五 │OOO │二十分之一 │ │
├──┼─────┼─────────┼──────┤
│六 │OOO │二十分之一 │ │
├──┼─────┼─────────┼──────┤
│七 │OOOO │四十分之一 │ │
├──┼─────┼─────────┼──────┤
│八 │OOO │四十分之一 │ │
├──┼─────┼─────────┼──────┤
│九 │OOO │四十分之一 │ │
├──┼─────┼─────────┼──────┤
│十 │OOO │四十分之一 │ │
├──┼─────┼─────────┼──────┤
│十一│OOO │十分之一 │ │
├──┼─────┼─────────┼──────┤
│十二│OOO │六十分之一 │ │
├──┼─────┼─────────┼──────┤
│十三│OOO │六十分之一 │ │
├──┼─────┼─────────┼──────┤
│十四│OOO │六十分之一 │ │
├──┼─────┼─────────┼──────┤
│十五│OOO │六十分之一 │ │
├──┼─────┼─────────┼──────┤
│十六│OOO │六十分之一 │ │
├──┼─────┼─────────┼──────┤
│十七│OOO │六十分之一 │ │
├──┼─────┼─────────┼──────┤
│十八│OOO │十分之一 │ │
├──┼─────┼─────────┼──────┤
│十九│OOOO │十分之一 │ │
├──┼─────┼─────────┼──────┤
│二十│OOO │十分之一 │ │
├──┼─────┼─────────┼──────┤
│二一│OOO │十分之一 │ │
└──┴─────┴─────────┴──────┘
附表二:被繼承人OOO之遺產明細:
一、銀行存款部分:
┌──┬─────────┬─────┬──────┐
│編號│名稱 │存款餘額 │備註 │
│ │ │(新臺幣)│ │
├──┼─────────┼─────┼──────┤
│一 │臺中商業銀行OO分│187085.3元│該銀行前身為│
│ │行 │ │臺中區OOO│
│ │帳號:000000000000│ │O銀行 │
└──┴─────────┴─────┴──────┘
二、股票部分:
┌──┬──────────┬─────┬──────┬──────┐
│編號│名 稱 │股份及股數│面額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一 │臺灣OO股份有限公司│OO 股 │OOO元 │ │
│ │ │ │ │ │
├──┼──────────┼─────┼──────┼──────┤
│二 │臺灣OO股份有限公司│OO股 │00000元 │ │
├──┼──────────┼─────┼──────┼──────┤
│三 │臺灣OO股份有限公司│OO股 │OOOOO元 │ │
├──┼──────────┼─────┼──────┼──────┤
│四 │臺灣OO股份有限公司│OO股 │OOOO元 │ │
├──┼──────────┼─────┼──────┼──────┤
│五 │OOOOOO股份有限│O 股 │ │該公司業已辦│
│ │公司 │ │ │理清算完結,│
│ │ │ │ │並經本院以O│
│ │ │ │ │年度 O字第│
│ │ │ │ │ O號准予核 │
│ │ │ │ │備。據清算人│
│ │ │ │ │OOO陳報,│
│ │ │ │ │該公司清算後│
│ │ │ │ │賸餘財產為O│
│ │ │ │ │OOOO元,│
│ │ │ │ │OOO持股比│
│ │ │ │ │例為OO%。│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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