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

離婚反對兒出養 須舉證不利理由


離婚反對兒出養 須舉證不利理由
2011年02月09日 蘋果日報

桃園讀者江小姐問:
我離婚一年後前夫再婚,女兒由前夫和再婚妻撫養,如果他的現任妻子想要收養我的女兒,需要經過我同意嗎?還是可由法院判決即可收養我的女兒?
如果幾年後我再婚,前夫的太太仍想收養我女兒,是否可不經我的同意就收養我女兒呢?


律師許博堯答:
《民法》第一○七六條之一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父母之同意,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無法表達意思),收養子女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所以,妳前夫的現任太太如果要收養妳的女兒,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寄開庭通知單到妳戶籍地址,通知妳出庭表示意見

事先詢問兒女意願
如果妳反對女兒出養,最好向法院提出具體的理由說明,否則依照前述《民法》的規定,在無證據證明收養顯然不利於女兒的情況下,恐怕妳的反對意見不會受到法院的採信。另外,若妳沒出庭,法院也無法考量妳的意見,可逕行裁定是否認可收養。


子女出養攸關其最佳利益,法院及公權力會介入審查,所以縱使妳日後再婚,對於女兒出養的問題依法仍有表示意見權利。子女個人意願,尤其是七歲以上的小孩,也會受到法院尊重,建議事先詢問女兒意願,避免不必要誤會。
 
* 最後修改時間:2011-02-09 09:02:45